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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拒做亲子鉴定可否确认亲子关系

然而,在某些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此时应当如何处理呢?拒绝的一方是否会因为拒绝作亲子鉴定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呢?

 

夫妻一方拒绝在亲子鉴定可否确认亲子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在司法实践中,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另一方否认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是否成立不可一概而论。只有当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时,才可以按证据规则推定其主张成立。若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没有提供其他必要证据,拒绝鉴定的一方不承担不利后果,应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对父母子女之间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推定,需以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为前提。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仅仅是一种推定,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的这个推定必须以一方提供必要证据为前提。这个规定有两个层面,一是要求确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要提供证据;二是提供的证据达到必要的要求。作亲子鉴定是对婚生子女进行鉴别的最有力的方法和途径,但鉴定结论并不是否认婚生子女的唯一证据。也可根据一方提供其他具有证明力的必要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婚生子女关系存在与否。此处“必要证据”达到以日常知识即可推断出亲子关系可能不存在即可,同时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例如妻子受孕期间夫妻未曾同居,如在外地工作、患病住院或监内服刑等,或者丈夫没有生育能力等证据。

后记:个人的亲子鉴定属于个人需求可以自行鉴定,但如果鉴定是用于司法途径则必须做司法鉴定,以上讲解的即司法亲子鉴定,其启用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需要,亲子鉴定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若在合理和有需要的情况下拒绝做亲子鉴定,则法院可在保护孩子和婚姻基础上,会有以上的一些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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